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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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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5: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李女士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日前,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

犯罪嫌疑人李女士在2005年七、八月间,在家中通过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淫乱活动。据李女士交待,在“裸聊”过程中,她与其他网友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她进行“裸聊”主要是为寻求“刺激”。

裸聊作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尚不明确。裸聊既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因难以定罪,检察机关最后撤回起诉。


有关专家建议,尽快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加大对于网络服务商的处罚力度,针对我国目前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的不足,有必要补充制定相关的程序性法律,在其中明确当公民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侦查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在必要限度内采取有损公民部分个人权益的手段,来实现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发表于 2007-4-18 15: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干什么呢,赶紧完善法律呀,之前只能是看公民自己的道德约束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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